《森林防火禁火通告》政策解讀
規范性文件鏈接:遂溪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遂府告〔2025〕33 號)
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310號)和《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25〕7號)要求,我局針對《遂溪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制定有關事宜作說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說明
每年秋冬季節,風干物燥,是我縣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為防止森林火災發生,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規定,遂溪人民政府在全縣行政區域發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這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二、制訂依據
1、《森林防火條例》
2、《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制定程序說明
2025年5月我局起草了《遂溪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并按程序分別征求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意見、縣森林防滅火成員單位意見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局負責法規業務的股室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后,自然資源局召開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修改完善后形成本《遂溪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送審稿)。
四、主要內容
1、遂溪縣人民政府發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下稱《通告》)。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2、《通告》第一點:禁火時間: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本省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3、《通告》第二點:禁火范圍:遂溪縣行政區域的林地及距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4、《通告》第三點:上述時間區域嚴禁以下行為:(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5、《通告》第四點: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凡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七條 “ 森林特別防護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6、《通告》第五點: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合規性審查情況
本《禁火通告》不存在增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內容。不存在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國家授權、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門爭議較大、涉嫌違反公平競爭等情況。
遂溪縣自然資源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