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改革工作方案(2025年版)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持續落實國家和廣東省關于工程審批制度改革與營商環境改革精神及相關工作要點,依法加快工程建設項目落地開工。我局根據《湛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和實施經驗,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適用范圍
湛江市行政管轄范圍內依法應當申請施工許可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建筑工程項目(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二、實施標準
滿足土地、規劃等條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依法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后,可根據工程實際,自主申請所需辦理的階段,其中:
第一階段: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第二階段:地基基礎和地下結構;第三階段:地上結構。
申請第二階段“地基基礎和地下結構”將涵蓋第一階段“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的內容。申請第三階段“地上結構”等同于直接申辦工程整體的施工許可證。
三、手續條件
建設單位應就本方案對項目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要求的用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手續進行完善或作書面承諾,且保證項目施工現場具備相關質量、安全措施等條件,具體如下:
(一)用地手續要求
1.辦理第一、二階段的開工建設手續時,建設單位提供土地通知書、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動產權證、政府投資項目的用地權屬清晰無爭議說明(包含建設單位承諾說明和政府會議紀要)、政府投資項目的農轉用手續等任意一項材料作為用地手續。
2.辦理第三階段開工建設手續(工程整體的施工許可證)時,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提供不動產權證作為用地手續。
(二)規劃手續要求
1.辦理第一階段的開工建設手續時,建設單位提供由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方案審查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規劃手續,并作出建設方案穩定、圖紙符合國家規范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以及自行承擔規劃調整和設計方案變更風險的承諾(詳見附件2,下同)。
2.辦理第二階段的開工建設手續時,建設單位提供由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建筑方案審查意見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復)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規劃手續,并作出自行承擔規劃調整和設計方案變更風險的承諾。
3.辦理第三階段開工建設手續(工程整體的施工許可證)時,建設單位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圖審查手續要求
1.辦理第一階段的開工建設手續時,建設單位提供由項目設計單位作出圖紙符合國家規范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承諾作為施工圖審查手續。
2.辦理第二階段的開工建設手續前,建設單位提供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地基基礎工程和地下結構(±0.00以下)或整體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材料(市政工程項目應提供工程整體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3.辦理第三階段開工建設手續(工程整體的施工許可證)時,建設單位應取得工程整體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四)人防手續要求
1.辦理第一階段的開工建設手續時,建設單位無需提交人防手續。
2.辦理第二、三階段的開工建設手續時,建設單位應提供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許可意見書(市政工程項目或未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的建筑工程項目除外)。
(五)消防手續要求
1.辦理第一階段的開工建設手續時,建設單位無需提交消防設計審查手續。
2.辦理第二、三階段開工建設手續前,若該建設工程屬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8號)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應依法完成消防設計審查手續。
(六)其他要求
建設單位已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核準和(施工)臨時排水許可證等許可;建設單位已提供(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建設資金落實承諾書、施工總包合同等手續材料;施工單位已提供(開具)工人工資保證金存儲憑證(保函或保證保險)備案材料、工人工資專用賬戶開立證明等手續材料;項目施工現場已依法合理設置圍擋、項目監控設備、工人實名制考勤設備、出入口沖洗裝置等設備(設施);項目及務工人員的實名制管理數據已經接入我市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
四、告知承諾
(一)建設單位可對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意見書、(施工)臨時排水許可證等材料申請告知承諾(詳見附件1和附件3)。
(二)符合《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深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分類改革的指導意見》《湛江市深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分類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的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等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不再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置要件,項目建設單位僅需出具施工圖設計質量承諾書。
(三)對于申請告知承諾的項目,住建部門應通過湛江市建筑市場企業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對擬登記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有關市場主體(施工、監理單位)的信用等級進行核實,對于未按《湛江市建筑市場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湛建管〔2024〕65號,以下簡稱“《信用辦法》”)辦理信用登記或被評為D級及以下等級(包括D級、E級、不定級)的市場主體,限制使用告知承諾制度。
(四)對于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住建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條件的,依法撤銷原行政審批決定。發現承諾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原行政審批決定,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五、受理及審批
(一)市管項目由市住建局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及審批,非市管項目由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及審批;辦理第三階段開工建設手續(工程整體的施工許可證)時,建設工程(含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安全監督手續等事項將同步辦理。非市管項目中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權限仍屬于市住建局的,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應在第二階段施工許可證審批時要求建設單位及時辦理人防質量監督手續。
(二)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及時聯系對工程負有監管職責的住建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赴現場開展首次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監督交底。
六、后續監管
(一)強化參建單位主體責任
1.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接。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鋼結構工程除外),嚴禁將主體結構的非勞務性質作業發包給其他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3.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對工程質量安全的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承擔因規劃設計調整、建設方案變更、違反履約承諾等造成的后果。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等責任主體應依法依責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4.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開工建設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已核發的施工許可手續自行廢止。
5.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6.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在許可的相應內容完工后,如無法及時申請下一階段的開工建設手續,建設單位應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施工現場安全。涉及基坑支護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情況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各責任主體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證基坑安全。
7.通過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后發生不履行承諾事宜的單位,住建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及承諾內容予以懲戒。
(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1.通過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住建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推送至申請單位。
2.對于施工許可階段仍未辦理信用登記的市場主體,住建部門在受理許可時應予以提醒。經住建部門提醒后依然未辦理登記的,依據《信用辦法》在信用平臺內列為“不定級”。屬于《信用辦法》界定的信用行為信息,由住建部門依法在信用平臺予以評價,并同步錄入企業信用檔案。
3.各級住建部門應依法開展事中事后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各責任單位企業資質、人員資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施工場地是否已具備開工條件;是否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是否存在未按經審查合格的工程設計圖紙或設計標準進行施工的情形。如檢查發現項目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不履行承諾或存在有關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有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將有關違法行為及證據移交給具有行政處罰權限的部門追究其違法行為責任。
七、其他說明
(一)申請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應在工程整體完工后一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印發的《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的通知》(湛建許可〔2021〕5號)同時廢止。我局將依據國家、省、市關于營商環境及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優化調整施工許可證辦理的相關事宜。
2.建筑工程分階段辦理開工建設手續申請表(適用第一、二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