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酒后開啟“自動駕駛”,能從輕處罰嗎?
醉酒開車,如果開啟了智能自動駕駛,是不是對交通安全的危害小一些呢?一旦被查,是不是又能處罰得輕一點呢?
一天夜里,家住北京市東城區的閆某與幾位朋友聚餐飲酒。聚餐結束后,閆某本想給自己叫個代駕,可是他看了看代駕軟件,價格著實是有點高。又轉念一想,時間這么晚了,路上也沒有什么車,加上自己新買的電動汽車有智能自動駕駛的功能,可以自動躲避障礙和保持車距,應該沒有什么危險。閆某就抱著僥幸心理開車回家了。可事實證明,僥幸心理要不得。剛開到一半,閆某駕駛的車輛就遇到了民警設卡攔截檢查。經檢測化驗,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100毫升。于是,閆某被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刑事拘留,訴至東城區人民法院。
醉酒駕駛機動車理應構成犯罪,這在如今已經是常識了。可沒想到,在法庭上,閆某一方提出,整個醉駕過程中,汽車開啟了智能駕駛功能。而如今,智能自動駕駛技術相對成熟,能夠按照預定路線到達目的地,還能躲避障礙及時剎車。因此,閆某即使醉酒駕駛,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對較小,請求對閆某從輕判處。
那么,這樣的辯護理由有道理嗎?如果閆某的行為社會危害性確實較小,是不是就可以從輕處罰了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現有證據還無法證明閆某確實開啟了自動駕駛。即使閆某啟動自動駕駛功能,也不能成為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所以,最終法院判決,閆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來源:人民日報社政治文化部、人民網、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