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并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侵權人負事故全部責任,那么,賠償主體和責任如何確定?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借用他人未投保交強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在交強險限額內與侵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8月21日,樊某某駕駛從沈某處借用的小型轎車在啟東市匯龍鎮某路段左轉彎時,與倪某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致使倪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樊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倪某某無責任。
經查,案涉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造成倪某某右肩關節功能障礙達十級傷殘。因樊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沈某,倪某某將沈某和樊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5萬余元。
沈某辯稱,案涉車輛系由樊某某駕駛,應當由樊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投保義務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部分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樊某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沈某作為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與樊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樊某某賠償倪某某損失14萬余元,沈某在14萬余元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與樊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交強險投保義務不可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須投保交強險,未投保車輛上路將受到扣留車輛、罰款等處罰。交強險作為強制性社會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基本賠償。若車主未投保交強險,造成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不能及時從交強險中獲得相應賠償,實質上是剝奪了受害人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是車輛所有人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文對于借用車輛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作了原則性規定,體現了雙重追責原則,即機動車使用人(借用人)作為直接侵權方,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所有人(出借人)未履行法定投保義務,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若所有人先行賠付,可就超出交強險部分向車輛使用人追償。
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明確三類責任:使用人的全額賠償責任、所有人的交強險連帶責任、超額賠付后的追償權。本案的裁判既強調了車主的投保義務,也厘清了借用人與所有人的責任邊界,對同類案件具有指導價值。(陳凱健)
來源:中國法院網、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